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条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