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