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