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