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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