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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