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法律 发布:2009-12-26 共 3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