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