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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