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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