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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