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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