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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