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法律 发布:2006-08-27 共 1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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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审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应...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二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