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