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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