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