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