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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