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