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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