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