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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