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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