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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