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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