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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