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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