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