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