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