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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