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