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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