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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