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