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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