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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