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