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