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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