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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