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