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