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