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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