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