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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