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