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