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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