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