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